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2010-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指导本规则在全国的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规则在本行政区域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规则在本行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规则的实施受劳动部及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工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格条件,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制定,经劳动部审定后颁布实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资格条件,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制定,报劳动部审定后颁布实行。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劳动行政部
http://info.ccicc.cn/2008/05-23/36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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